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生户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04-17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户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和《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186号)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我院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入学时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入我院,学院保卫处根据公安机关要求,一次性统一受理当年的新生入户,不受理跨年度学生入户。

第二条 凡入我院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必须遵守学院的户籍管理规定,违反本规定的,所产生的后果一律由本人自负。

第三条 办理户籍迁移后,学生集体户口卡由保卫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户口卡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须申报更正,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查阅非本人户口信息。

第五条 凡入户我院的学生,须到保卫处借出户口卡,自行前往照相并在属地公安机关办理新身份证。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要借用户口卡,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说明用途,进行登记后方可借取,并于15日之内归还。户口卡借出后须妥善保管,遗失户口卡者,到保卫处开具证明后带上本人身份证到公安机关补办。身份证遗失或损坏的,由本人到公安机关补办。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退学、毕业、征兵入伍等,户口一律不得迁出。学生有中途退学或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须迁出户口的,由本人持户口卡及学院相关证明文件(含学籍异动证明、迁出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

第八条 户口已迁移到学院的学生毕业后,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必须将户口迁出,否则将寄回原迁出地。

第九条 毕业时签订了暂缓就业协议的学生,在暂缓期间,户口暂时仍由保卫处统一管理,托管期限为两年。取消或结束暂缓时,须将户口迁出。

第十条 已不属于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在校生,且未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但户口在学院存放的,只准许办理迁出手续,原则上不再办理与户口有关的其它事宜(如出国、未婚证明及无犯罪证明等)。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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