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04-16

第一章

为维护学院治安秩序,加强校园治安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保卫人员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校园治安管理是指对学院大门,校园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以及要害部位进行治安、防火、交通秩序的管理,防止发生各类违反校园治安、安全管理的行为,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校园治安管理在学院主管领导的领导下,依靠职能部门(保卫处)和广大师生员工,严格管理和积极预防相结合,采取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思想教育等各种措施,对校园进行治安管理。

校园治安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系(部)和师生员工有义务维护学院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学院师生员工的财产和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凡是在本院工作、学习、居住、施工、务工的人员及其他人员,均适用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外国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学院师生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 与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 与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在重大灾害事故中奋力排险抢救,使国家、集体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减轻或者免受重大损害,事迹突出的;

(四)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遭受的不法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五)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罪犯、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事迹突出的;

(六)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

(七)其他在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中表现突出的。

第八条 凡在本学院范围内实施了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妨害校园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尚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予以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醉酒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害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保卫处可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约束到酒醒后进行处理。精神病患者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保卫处可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转交给执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系(部)或冒用部门之名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负责人员;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系(部)负责人员指使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处罚部门负责人员和部门。

第十二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等费用;如果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无力赔偿或负担的,由其监护人或亲属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十三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情节轻微并诚恳承认错误,可从轻或免予处罚;情节较重又不主动承认错误或无理取闹的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保卫处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视为调解无效,保卫处应当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第二章 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严格学院大门管理制度。进入学院大门的人员都应无条件接受门卫工作人员验证检查,并主动出示有效证件;不在本学院工作、学习的外来人员须持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院外人员来院参观、演出、比赛、借用场地及在学院内组织的其他活动,接待或组织单位须经院办及有关领导批准后提前报保卫处备案。严禁一切闲杂人员进入校园或从校园穿行。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园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众活动(不包括学院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集会以及学术报告等活动),事先需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学生需报请学生处或学院团委批准。申请中应注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姓名和安全措施等,并报保卫处备案。集会、演讲等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院师生员工、驻校施工单位的机动车车辆及其他与学院有关的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须持有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明;因特殊情况或来学院公务,须经门卫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学院大门或闯大门,衣冠不整、光膀露腚者严禁进入学院。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出入院大门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携物出学院大门的人员和机动车辆,须主动向门卫交验证相关证明并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校卫检查。7:00点前和23:00点后出学院大门的非本学院机动车辆,必须经校卫严格盘查后方可离开。晚上23:00后进入学院须在门岗值班室登记有效证件。

第十九条 校园内严禁乱停放机动车,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并自觉上锁保管好。学院教学楼旁的主干道上不得停放车辆。所有进入本院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校园道路管理规定,禁止在校园内高速行驶和练习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条 自行车、小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出入学校大门须下车推行。在校园内骑自行车不准骑快车,不准骑车打闹,不准撒把骑车。严禁在校园乱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二十一条 国内外及港、澳、台湾记者进入校园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相关的介绍信,经学院领导或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进入校园采访的记者必须遵守学院规定,不得以记者的名义和身份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外籍人员来我院进行公务等业务活动,须持省、市有关部门的批准,经外事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在外事部门人员是陪同下进行活动。外来人员进入本校,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学院的校园管理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应当向学校保卫处报告,由学院保卫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校园经营的商业服务摊点必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营业前须到学院办公室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凭审批手续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并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校园内严禁无照经商、摆摊设点或串楼叫卖、推销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内组织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系(部)的通知、告示、宣传品等应在指定地点张贴。禁止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和印刷品。在校园内进行商业宣传(挂横幅)须经院办或相关部门批准,报学院保卫处备案,并根据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悬挂,学院保卫处负责跟进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张贴、散发违背我国宪法、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经批准在校园内住宿的教职员工家属,应教育并看管好自己的小孩,不得进入学院教学区、行政办公区玩耍;讲究文明礼貌,服从管理,不得随地大小便;在正常教学期间不得占用教学资源及体育场馆。

第二十七条 各教学楼、办公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防范,尤其是存放贵重物品的库房、重点实验室、机房、机密文件资料室等场所要健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窃、破坏及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部门须按照规定限额存放现金,严禁在办公室或保险柜中存放大额现金。

第二十九条 学院招用的临时工和校内的暂住人员,进学院后应立即到保卫处登记,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交纳证件成本费和抵押金,凭证进出学院。非本学院工作人员未经学院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学院留宿。

第三十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和施工队伍的管理。施工单位在学院施工期间要与保卫处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施工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校园进行活动或乱窜。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内使用明火须经保卫处批准。非救火需要严禁动用消防器材,严禁挪用或破坏消防设施,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禁止饲养宠物。严禁宠物进入校园活动。

第三十三条 校园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严禁“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进校园。禁止气功组织在校园集会或组织练功活动。

第三十四条 外国驻华、驻穗使领馆组织学院师生参加的年会、商会、集会都须报学院办公室、人事处、学生处和保卫处备案。学院组织的大型活动须提前将活动计划报备保卫处,以便做好安全防范及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因工作关系需提前启封保卫处张贴的封条,须经保卫处负责人同意。

第三十六条 各学生宿舍楼已设专人管理,须严格管理制度,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宿舍进行活动。学生宿舍未经批准不准留宿客人,严禁留宿异性。熄灯后不得在宿舍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放音乐等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擅自设置和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园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保卫处有权令其拆除和取缔。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由总务处组织拆除,费用由设置、安装者负担。

第三十八条 进入校园的外来青少年(包括学院家属子女)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除对当事人按照规定处罚外,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学校和家长。

第四十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学院工作人员进行侮辱和诽谤,不得随意到工作人员的办公室或宿舍内进行纠缠,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制止,学院保卫处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并对已经造成后果的,由保卫处按照有关政策和法规进行处理。同时,人事处或学生处也要根据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性质、后果和态度,分别给予下列之一处罚:

通报批评;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行政处分;

罚款;

辞退;

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 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工具或物品、所得财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主动向学院保卫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处理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或送公安机关处罚;

有较严重后果的;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出入学院大门时违反规定,经教育不听、无理取闹或围攻、谩骂、殴打保卫处校卫人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机动车强闯学院大门或堵塞大门,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

在校园结伙斗殴、起哄、寻衅滋事、煽动闹事、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在校内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有强行进入场内,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向场内投掷杂物,起哄,围攻工作人员等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不听制止的;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在校园内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学校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四十六条 以下行为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驽、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和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组织集体活动、舞会、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等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造成后果的;

在校园骑快车或骑自行车撒把,骑车打闹不听劝告的;

故意损毁、盗窃和擅自挪动校内路牌、交通防火标志、路灯、公用电话、路面井盖、体育等公共设施的;

在禁止烟火地点吸烟、使用明火,尚未造成后果的;

有重大事故隐患,经保卫处通知不及时整改的;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保卫处通知不及时整改的;

私接电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经批准私撕封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 以下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偷窃、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结伙殴打,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未经批准私撕封条,造成轻微后果的;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第四十八条 以下行为属于妨害校园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劵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五)煽动、策划、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六)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七)违反国家关于收购的有关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和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等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的;

(八)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以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九)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十)在校园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偷开他人机动车辆尚未造成后果的;

(十一)造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或在交通要道、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建筑材料和其它杂物的;

(十二)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练车、随意停放机动车辆阻碍校园交通,不停劝告的;

(十三)卖淫、嫖娼,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十四)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十五)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表演淫秽活动或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十六)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的;

(十七)非法持有、吸食、注射少量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或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十八)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在校园内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不听劝告强行带动物进入学院园区的;

(十九)未经批准在校园摆摊、设点、经商,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或在院内串楼叫卖推销商品,在校园内进行非法商业宣传(挂横幅),经批准但未根据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悬挂的;

(二十)在宿舍、办公楼、教室、厕所及校园其它建筑物上乱贴广告、乱写乱刻低级下流字画;

(二十一)以营利为目的在校园内开设游戏厅、台球室、录像厅等;

(二十二)违反“限放”规定,在校园区燃放或存储烟花爆竹的;

(二十三)违反规定翻越校园围墙进出校园的;

第四十九条 安全防范工作不落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不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安全防范责任制,在组织、安排各种工作和活动时,治安安全防范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力而发生治安、刑事、治安灾害事故或火险、火灾事故的;

(二)重点、要害部位需要落实“三铁一器”(防护栏、防盗门、保险柜、报警器)而未落实发生盗窃案件的;

(三)因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或擅离职守发生盗窃、火灾、跑水等灾害事故的;

(四)存放现金、票证超过财务规定的限额,滞留超额现金过夜或不在保险柜内存放现金或不设专人看管造成事故的;

(五)各种办公用品,各种仪器、设备、贵重物品、珍贵资料无专人管理,无明确的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

(六)存放贵重物品的实验室、教室、办公室等部位因管理不善或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离室不关窗锁门、不关掉电源造成事故或火灾的;

(七)未经批准私撕封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本部门存在的一般治安、安全隐患不深入检查,防范措施不力,或经公安、保卫处通知后仍不及时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第五十条 以下是违反户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在学院内居住的外来人员未按规定为办理暂住户口被查出的;

(二)学院内各用人单位对本部门使用的外来人员不按规定登记造册和申报被查出的;

(三)伪造、冒领、冒用他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四)驻学院施工团体使用“四无”人员的;


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法律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的,适用《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教职员工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卫处调查核实后移交人事处,按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处罚;在校经营商业单位的员工违反本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罚。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凡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师生员工,将同时受到学院校规校纪和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内各有关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应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坚持准确、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并自觉接受全体师生员工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院内各有关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诉。

第五十五条 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人员和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或先进单位。


第五章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保卫处。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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