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贯彻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让行人优先通行。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园的下列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一)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轿车、农用车、特种车辆)、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轻骑、二轮、三轮)等;
(二)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执行学院内重大活动时的道路交通管制。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学院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行人管理
第九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或道路的两旁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通行。
第十条 行人不得跨越、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毁损交通指示标志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时按规定在下车线下车推行,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十三条 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或车刹失效的车。醉酒后不得骑行。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地点。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体育场馆、饭堂、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通道及周边道路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和摩托车。保卫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破损自行车,可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持有效证明文件。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汽车、摩托车进出校园须持有《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特种车辆除外。没有办理《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出校门时须交回《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机动车辆车牌号与其进门所领取、登记在册的《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号不相符时,暂不予放行,待保卫处核实清楚车辆来源后酌情处理,车主、乘客须服从、配合校卫队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领导车辆、公有车辆需到保卫处统一办理《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按车辆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凡来院执行公务的车辆,由学院门卫值班室电话联系到部门或个人,在学院门卫值班室凭有效证件登记,领取《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后进入校区。经学院特许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包括执行公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抢救车辆)可以不换证。学生入学、毕业离校时,接送学生的车辆可以不换证进入校园,但必须服从校卫队员的指挥。
第十七条 非工作需要禁止拖拉机、农用车、教练车驶入校内。出租车原则上不准驶入学院(特殊情况除外)。学院主干道根据学生上下课时间实施交通管制。23时以后进出学院的车辆须主动配合执勤校卫队员的严格检查。
第十八条 保卫处根据实际需要,在必要的路段设置路障、交通标牌和其它交通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毁损。
第十九条 校外单位车辆未经同意夜间不得停放在校园内;学院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或不妨碍行人及车辆通行的地点,学院教学区内禁止通车、停车,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 生活区内停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阻塞交通和消防通道。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者,由保卫处将该车辆进行管制,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系(部)组织重大活动,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停放,必要时保卫处可派出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在校经营单位商用车辆、给商业单位送货车辆需办理送货专用机动车辆通行证,学生在校停放私家车需到保卫处报备。
第二十二条 严禁证照不全车辆驶入校园;校园内严禁乱停放机动车,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并上锁。学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试车;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学院外人员摩托车(含助力车、电动车)穿行校园。
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时自觉停车接受检查,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调头、倒车时,须注意行人和车辆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五条 载物车辆驶出校门时,要主动出示相关部门核发、有效的物品放行条,主动接受校卫队员的核查,经允许后方可出门。
第二十六条 各种机动车辆一律从指定校门出入。
第二十七条 除从校门到指定停车位的道路,校园其他道路一律禁止摩托车(含助力车、电动车)行驶。
第五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学院各职能部门、系(部)和个人破坏道路两侧的交通设施,未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占用、挖掘校内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部门应设警示标示,竣工后,须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清理垃圾物。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系(部)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内占道经营,堆放物品,占用消防通道。门前不得任意放置物品,不得占道经营,影响交通。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学院内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查处、道路交通肇事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均由保卫处负责。重大事故与涉外事故由保卫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保卫处24小时报警电话:82850336.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安排人员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二条 凡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机动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并视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者;
(二)机动车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者;
(三)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者;
(四)在校园道路教练驾驶车辆者;
(五)无《放行条》出门者;
(六)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者(按原价赔偿后);
(七)在校园内超载行驶者;
(八)在校园内禁行道路上行使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者;
(九)酒后驾驶车辆者;
(十)无证驾驶车辆者;
(十一)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者;
(十二)其它违反校园交通规定且不服从管理者;
(十三)违反校园交通规定不服从管理且谩骂校卫队员者。
第三十三条 遗失、严重损坏《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者,不给予放行;须到保卫处办理核实、挂失《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等相关手续、交纳制证工本费15元人民币、取得保卫处出具的书面证明后才给予放行。
第三十四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院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院,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不服从保卫处门卫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保卫处门卫管理执勤人员应热情为师生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法,接受学院相关部门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上列条款中违章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任人,或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者,保卫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保卫处。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