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应用科技学院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0-04-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的非义务教育,依法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学校官网、招生简章及其他途径公示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四条 学校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学费、住宿费根据专业类别和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前提下,学校代提供服务部门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学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部门,学费、住宿费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学费、住宿费等收入主要用于学校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等支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成立学生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职责:统筹和协调全校学生收费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保证学生收费工作合法、高效进行,使学校收费服务规范有序。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各自做好学生收缴、催缴、欠费及学籍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学生收费程序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年收费制。学生缴费原则上以一学年为缴费时间单位,当年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学生每学年以学校当年《缴费通知》或《新生入学须知》的收费时间为缴费时间节点。学生缴费项目优先级别按收费系统设置,除经批准可以调整外,学生不得选择优先级别。

第十条 老生收费程序:

由财务处拟定学生缴费通知,明确缴费时间、金额、方式等相关信息,由学生处负责转发给各院系并通知学生按规定缴费。

财务处按通知规定提前在收费系统设置好收费标准、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并及时向学生处通报学生缴费情况。

第十一条 新生收费程序:

一、由财务处根据学校相关收费文件拟定《新生缴费须知》,明确各专业学生缴费时间、金额、方式等相关信息,报学校领导批准后,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给学生。

二、财务处依据《新生缴费须知》规定执行收费,并在新生注册前收费系统设置学生的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保证学生缴费正常运行。

三、已缴费学生按照新生报到须知、报到流程直接办理入学手续。未缴费学生先到报到现场所设的线上缴费处(扫描二维码)或现金缴费点缴费,缴费完成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四、新生缴费注册后,财务处应及时准确统计整理新生缴费情况,并把新生缴费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报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及时了解并处理异常情况。

五、新生入学后,财务处应及时与教务处核对确认新生信息,确保新生报到和收费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培训班等收费程序:

一、由举办部门拟定收费方案或通知,明确各项考证课程或培训项目报名时间和缴费时间、金额、方式等相关信息,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

二、财务处根据收费方案或通知,在收费系统设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对象等项目,保证学生缴费正常运行。

三、缴费时间结束后,财务处应及时与举办部门做好对接工作,核对确认报名信息和缴费情况,确保报名信息和收费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及转专业等学籍变动情况,财务处据此办理收费标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学费、住宿费及时足额收取。

第十五条 财务处须做好学生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任何学生信息给无关人员。

第四章 欠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院系是学生欠费催收责任部门。财务处负责把欠费学生的姓名、学号、班级、欠费金额等相关信息发送给学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学生处会同各院系或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了解欠费学生实际情况,并提醒欠费学生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每年1231日为当年学费清缴结算时间。

第十七条 对于无故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学生,学生处及各院系有权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提出暂缓注册、不予注册以及休学等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提交教务处后,教务处应及时给出反馈意见,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缓交学费

第十八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可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缓交学费申请。申请缓交学费原则上应缴纳全部的住宿费和至少一半的学费。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经所在院系及学生处或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办理本学期的学籍注册手续。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应在1231日前缴清当学年学费。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时缓交学费工作由学生处通过绿色通道统一办理,其缓交金额不受限制,但应在1231日前缴清当学年学费。

第二十条 已申请生源地贷款的,资金暂时未到达学校指定账户,向学生工作处提供生源地贷款回执等证明后,由学生工作处进行系统操作,申请缓交。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可按照择优原则进行资助,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退费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办理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在办理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学校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学校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二、学生缴费注册后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及住宿费的90%。

三、学生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四、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学生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

第七章 休学及转专业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退伍复学学生学费按原年级专业学生收费标准收取,其他原因休学学生学费按复学后相应年级专业学生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标准按转入年级专业学费标准收缴。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学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请选择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东432号 邮编:511370 电话:020-82850018 招生专线:020-82856988、82856989(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