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应用科技学院城乡文化发展研究中心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城乡文化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称中心)建言资政、引领我校理论研究的平台作用,鼓励我校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我校科研实力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对象是我校教职工、在校学生,以及与中心签订协议的兼职研究人员。实施奖励时符合奖励条件但已经调离或离职人员,同样予以奖励。

第二章 学术论文奖励

第三条 论文奖励范围,以“广东省社科研究基地——城乡文化发展研究中心”或者“广州应用科技学院城乡文化发展研究中心”为作者单位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 论文奖励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1.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在学校科研奖励的基础上,中心按学校奖励标准补充奖励30%。

2.在非核心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600元。

3.作为第二单位发表或者以第二作者完成的论文由中心按照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第三章 智库成果与咨询报告奖励

第五条 智库成果奖励范围及标准:

1.以中心(专家个人)名义报送,在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称省社科联)《学术研究》、《南方智库》发表的研究报告,每篇奖励1万元,并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增加奖励1万元;

2.以中心(专家个人)名义报送,经省社科联推荐或通过其他渠道被中央机关采用(含主要观点摘编),或者作为全国人大、政协提案、大会发言稿,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稿件,每篇奖励2万元;被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采用(含主要观点摘编),或者作为省人大、政协提案、大会发言稿,或获得厅局级领导批示的稿件,每篇奖励1万元;被地级市党委、政府采用的智库成果,每篇奖励0.6万元;被县(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采用的智库成果,每篇奖励0.3万元。同一篇稿件被多级党政部门所采用或批示的,就高奖励一次。

3.参加由省社科联组织的征文、约稿活动,以中心(专家个人)名义报送并被征文活动采用的,每篇奖励0.2万元;

第六条 咨询报告奖励标准

以中心署名的咨询报告(需提供有采纳部门公章的证明文件)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法、最高检采纳的奖励2万元;被中央机关直属部门、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省高院、省检采纳的奖励1万元;被地市级机关采纳的奖励0.6万元;被县级机关采纳的奖励0.3万元

第四章 学术著作奖励

第七条 学术著作和教材奖励标准

1.学术著作包括学术专著、译著。以中心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字数不少于10万字),奖励3万元;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奖励2万元。译著按学术专著三分之二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2.教材或编著按学术专著的二分之一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3.中心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再奖励。

第五章 项目奖励

第八条 国家及省部级项目奖励

1.以中心为第一单位申报成功的国家、省部级科研或者应用型课题,可选择向学校科研部门申请全额奖励。中心按学校奖励标准补充奖励20%。

2.学校科研部门未列入奖励范围的科研、应用型课题,中心按课题发布单位级别给予如下奖励:(1)全国性学术研究机构或社团的课题,每项奖励2万元;(2)全省性学术研究机构或社团、副省会城市学术联盟的课题,每项奖励1万元。

3.学校科研部门未列入奖励范围的委托项目,中心按委托单位级别给予如下奖励:受中央直属机关(包括部委办局)或省社科联委托的研究任务,以中心(专家个人)名义完成并报送的研究成果,每篇奖励1万元;受省直机关(包括厅局委办)或地级市社科联委托的研究任务,以中心(专家个人)名义完成并报送的研究成果,每篇奖励0.5万元;

第九条 市级、横向课题项目奖励

以中心为第一单位申报成功的市级科研课题,或签订的横向科研课题,每项奖励0.6万元。

第六章 科研成果的认定、申报、审批与其他

第十条 科研成果的认定、审核权在中心。有关成果的权属歧义、异议、争议,由中心邀请校内外专家讨论审定。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奖励每半年进行一次。中心办公室负责成果汇总、初审并与科研处对接审查,报中心主任审批,提交校领导审定,财务处负责发放奖励金。申报人须出具有关原件或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22年1月1日后各类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期限暂定为2年,即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城乡文化发展研究中心。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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