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发布日期:2021-12-05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经济与管理学院积极组织全体师生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中共十八大强调,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过去的五年中,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依法治国方略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全面展开,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方面不断实践探索,在依法执政、依规治党、依宪治国、形成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推进司法改革等方面不断创新发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的历史性成就。1、依规治党取得初步成效;2、依宪治国得到进一步落实;3、坚持科学立法的理念;4、努力实践法治政府的目标;5、稳步推进司法改革;6、扎实推动全民普法工作;7、地方法治建设卓有成效;8、法治社会和法治文化初具规模。

 

习近平法治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新境界,具有理论的引领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并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不断发展的科学法治思想。我们党从建立革命根据地时就领导人民进行了制定实施宪法法律的实践,在近100年的革命、建设、改革历程中,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一整套具有成熟哲学方法和鲜明实践特征的法治理论,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新境界,进一步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

 

十九届六中全会会议精神内容具体是学习《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其中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这是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必将对推动全党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埋头苦干、勇毅前行,在新时代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十九届六中全会会议精神是学习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全文和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

宪法中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根据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我国已制定了 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针对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还有其他一些相关法律: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等。这些为应对新冠肺炎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也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防控措施以及其他单位、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控活动提供了相应法律依据。

民法中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

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初期,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一时供应紧张,物资运输困难。基于疫情防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对防疫物资的生产、销售,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进行国家订货就非常有必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教育法中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

2020年疫情期间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一是工作目标不变实现全国各地停课不停教,停课不停学和学生学有所获的工作目标;二是实施原则建立统筹推进机制,市,县,校三级联动;三是教育教学主要任务在完成主要教学目标的同时,要开展防控新冠疫情的知识普及;四是教育教学实施,主要制定符合当地疫情的教育教学计划,科学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 

(通讯员:林翠玲,照片:李茄纹,审核:王世宇,编辑:温书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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