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应用科技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3-03-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省教育厅印发的

《广东省本科高校十四五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粤教高〔202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为目标,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注重培育,深化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共享优质资源,提升我校教学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范围具体包括专业类项目(流专业、课程类项目一流课程、实验实践类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合教学实验室、科产教融合实践教学基地、大学生社会实践教学基地、教师教学类项目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课程教研室、教学名师、课程思政改革示范项目课程思政改革示范高校、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课程思政示范教学团队、课程思政示范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堂)、综合改革项目(现代产业学院、未来技术学院、专项人才培养计划)、教学成果奖等项目。

第四条 质量工程实行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立项审批制度。学校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建设校级质量工项目,并遴选一批基础好、有潜力的项目申报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全面统筹规划量工程建设,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二)审核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相关制度;

(三)确定年度校级项目立项指标;

(四)指导推荐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项目建设规划及制度;

发布各类申报通知,制订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立项;

(四)组织项目中期检查、评估及结题验收;

(五)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职能处室)为质量工程项目建设部门,应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并负责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按照上级相关文件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按规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接受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控、检查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的职责是:

依照项目有关要求和规定,填写申报材料并参与相关评审;

(二)立项后制订项目建设具体计划;

(三)组织项目建设工作,保证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四)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五)按要求报送项目阶段性工作进展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控、检查和审计;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六)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成果应用。

第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主持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履行书面审批程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质量工程实行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立项审批制度,申报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原则上须经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培育。

第十一条 立项条件

(一)项目主持人应为我校在职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拟申报校级项目主持人为初级职称的,需具备研究生学历,且项目参研人员至少有1名为高级职称;

(二)项目主持人只可申报1个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参研教改项目不得超过3项;被撤销项目的主持人自撤销之日起取消2-3年的申报资格;

(三)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

所承担项目尚未结题的主持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五)质量工程项目应当以团队形式申报,项目归属主持人所在部门管理,每个项目的团队成员原则上为3-8人。项目成员无法参与项目建设,项目主持人应及时补充人员并办理变更手续;

已经获各级各类建设资助的项目、奖项不得申报本项目。

第十二条 立项程序

(一)教务处发布或转发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各部门组织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申报,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填写《广州应用科技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任务书》,报所在部门审批;

三)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择优填写《广州应用科技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汇总表》报教务处。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进行评审具体评审条件参见《广州应用科技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立项评审标准》),报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立项;

择优推荐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参评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主持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变更;因故需延期或变更,应及时提交《广州应用科技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变更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均实行中期检查制度。自批准立项之日起,研究时限过半即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投入情况、研究进展、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后续工作计划、经费使用情况、尚待解决的主要问题等。教务处将组织专家以多种形式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研究成果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需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中期检查,如仍不能通过则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无故未按时提交资料参加中期检查的项目,将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主持人至少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交《广州应用科技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延期结题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原则上1个项目只允许延期1次,延期时间最长为1年。

第十八条 无故中止的项目,将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所有被撤销的项目,学校将追回全部资助资金。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和实施。项目完成预定目标后,项目主持人提出结题验收申请,提交《广州应用科技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附知网查重报告建设成果等相关支撑资料。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题的项目进行验收,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验收结果,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颁发《广州应用科技学院质量工程项目结题证书》。

第二十一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束后,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其项目资格,追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所有立项项目拥有管理权,对项目的材料和成果享有使用权。

第六章 经费支持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学校划拨专项经费,原则上按照省级同类项目建设资金的60%计算。国家级和省级立项的项目建设经费根据上级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5%为项目管理费和评审经费,95%为项目建设经费,由教务处负责审批。项目建设经费分三期划拨报销。第一期占项目经费总额的30%,在立项后划拨;第二期占项目经费总额的40%,在中期检查后根据检查结果给予划拨;第三期占经费总额的25%,在项目验收结题后划拨。

第二十六条 上级划拨的项目资金及学校配套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但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终了,项目单位应将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并报教务处和财务处审核备案。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广松〔202086号)、《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松〔201323号)和《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广松〔20145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