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健康、协调发展,为学校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支持,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参与高等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高等教育教学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等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和《广东省本科高校“十四五”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粤教高〔202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的评审应遵循“成果新颖、突出重点、注重应用、适宜推广”的原则,面向全校教师、教辅人员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条 教改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项目。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学校的办学思路和定位、人才培养模式、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教学管理信息化、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特色培育、教学评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鼓励大型集体项目和跨学院申报。学校每年将结合教学发展的需要,公布引导性的教改研究课题,供申报参考。
第四条 教改项目管理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教改规划、组织申报、评审立项、督导检查、经费管理、项目验收、项目结题、成果宣传、推广应用等工作;各二级学院(职能处室)负责本部门教改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应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密切结合学校发展实际,以培养适应粤港澳大湾区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专业知识的应用性人才为宗旨,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向纵深发展为目的,从多层面对涉及学校教育教学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在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上有新突破,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具有实际作用。
第二章 申报及审批
第六条 校级教改项目按性质划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着重解决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能够对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理论及实践进行整体研究和宏观指导,由学校统一规划;一般项目是指由项目主持人根据所在工作领域或自身研究需要,参照学校确定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自主选择。
第七条 教改项目每年下半年评审1次,项目类别和数量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确定。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应由学校研究制定项目参考目录,对项目数量和项目内容进行界定和引导。申报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时,须填写《广州应用科技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每个项目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申报国家和省级教改项目时,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 凡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教辅人员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以个人或集体形式参加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申报。项目主持人只可申报1个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参研教改项目不得超过3项。
第九条 学校鼓励集体申报立项,一般项目成员(包括项目主持人)不超过5人;重点项目的项目成员(包括项目主持人)一般不超过8人。拟申报校级教改项目主持人为初级职称的,需具备研究生学历,且项目参研人员至少有1名为高级职称。被撤销项目的主持人自撤销之日起取消2-3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条 研究范围和内容相同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兼报;凡已立项的课题(包括已在国家、省(部)或相关部门等不同级别的立项课题)不得再行申报立项;项目申请人如有未完成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立项。
第十一条 立项程序
(一)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项目立项材料,报所在部门审批;
(二)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择优报教务处。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进行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准予立项,由学校签批立项申请书;
(三)各项目主持人填写教务处下发的立项任务书完成立项工作;
(四)择优推荐校级教改项目参评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下,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所有教改项目均实行中期检查制度。自批准立项之日起,研究时限过半即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投入情况、研究进展、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后续工作计划、经费使用情况、尚待解决的主要问题等。教务处将组织专家以多种形式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研究成果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将对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中期报告及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需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中期检查,如仍不能通过则予以撤销。无故未按时提交资料参加中期检查的项目,将予以撤销。无故中止的项目,将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在项目完成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变更,如发生变故(如调出、出国等原因)需保留项目或更换主持人,应填写《广州应用科技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变更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核并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项目将即时撤消。
第十六条 国家级、省级教改立项的组织实施和中期管理参照校级教改项目执行。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要按规定的时间结题,并及时组织验收。结题时须填写《广州应用科技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经费决算等提出书面材料,并出具项目研究成果相关佐证材料。由部门填写《广州应用科技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汇总表》汇总后统一交至教务处。
第十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一般课题结题时应填写结题验收表,完成项目研究报告(附知网查重报告),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不少于4000字的论文1篇(含)以上;校级教改项目重点课题结题时应填写结题验收表、完成项目研究报告(附知网查重报告),在北大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目录为准)发表4000字以上论文1篇(含)以上。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对申请结题的教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结题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验收结果,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颁发《广州应用科技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证书》。
第二十条 结题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延长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或撤消项目。
第二十一条 教改项目的结题时间一般为每年年底,国家和省级教改项目的结题时间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所有立项项目拥有管理权,对项目的材料和成果享有使用权。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校级重点教改项目给予10000元资金资助,对一般教改项目给予7000元资金资助。对获得国家、省级立项的教改项目按教育部、省教育厅要求给予配套资金资助。原则上在学校发文准予立项后划拨50%资助资金用于启动该项目,项目结题后划拨剩余50%资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国家、省级教改项目拨付经费及学校支持经费实施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项目主持人在学校的监督下具体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分配,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调研费、差旅费、实验费、会议费、通讯费、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项目验收鉴定费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内容使用经费,并按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经费。
第二十六条 教改项目资助经费按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实际执行情况报销。
第二十七条 结题验收的专家评审费从项目资助经费支出,由教务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交清单,财务处统一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支付。
第二十八条 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暂停经费资助限期整改,整改后通过验收,则补发剩余资助经费;对于学校批准撤消的项目,项目经费予以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