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严肃学院纪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是教职工在岗工作的纪录,考勤结果将作为教职工工资、各类津贴、奖金发放以及转正、晋档、晋级、奖惩等重要依据之一。学院全体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第二章 工作时间规定
第三条 教职工每周上班标准时间为每周四十小时。
第四条 专任教师:原则上不安排坐班,上班时间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安排执行,学院及部门组织的会议、参观、文体活动等须按规定参加。
第五条 行政、教辅、工勤等人员工作时间按照学院作息制度执行。
第三章 考勤内容
第六条 考勤分为全勤、事假、病假、公假、婚假、产假、丧假、陪护假、加班调休假、迟到、早退、旷工等。
第四章 请假的类别及时间计算
第七条 请假的类别
(一)事假: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个人急需的事情,经个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假期。
(二)病假: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持医疗机构医院证明(医疗保险指定医院),经个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假期。
(三)公假:因办公事,如外出联系办理公务、参加会议、培训进修等,经个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假期。
(四)婚假:教职工在学院工作期间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由本人在领取结婚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者,增加婚假2天。再婚人员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五)产假:育龄妇女计划内生育按政策应享受的假期。在学院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已领取准生证明的已婚女教工,产前书面申请获学院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后,可享受产假。正常产假(含七个月以上早产者)90天,晚育(满23周岁首次生育)增加15天,领取独生证的可延长35天,合计140天(产假遇寒暑假可顺延)。
(六)陪护假:已婚男教工在配偶计划内生育时按政策应享受的假期(须是独生子女,并办独生子女证),用于男教职工在配偶生产前后陪护,连续最长10天(含周六、日)。陪护假仅限于配偶生产期间,不得提前或滞后补休。
(七)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公婆、岳父母、祖父母等死亡时,经个人申请、领导批准可给予丧事假3天。对于需要本人到外地料理亲属丧事的,可酌情另给2天路程假。
(八)工伤假:教职工因工受伤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按相关请假手续办理后方能休假。工伤需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执行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八条 请假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事假、公假、婚假、丧假、旷工的计算天数不含星期六、日和法定节假日;病假的批准天数含星期六、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计发工资时病假天数扣除星期六、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产假和陪护假的天数含星期六、日、法定节假日,但不含寒暑假。
(二)考勤周期的计算方法
从当年的9月1日起至第二年的8月31日为一年,从当月的1日起至当月的最后一天为一个月。跨年度请假或连续请假时间一个月及以上的累积到后一学年度计算,一个月以下的按所在学年度分别计算。
(三)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不分次使用。
第五章 迟到、早退、旷工的规定
第九条 迟到:未按上班(课)时间到岗均视为迟到。
第十条 早退:未经部门领导批准提前下班(课)均视为早退。
第十一条 旷工: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按旷工计: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经查实属弄虚作假,开假证明或假病历而获得事假或病假者;
(三)请假(休假)期限已满,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销假者;
(四)请假(休假)期限已满,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而逾期不上班者;
(五)不服从组织分配的人员,以学院正式通知的截止日期为限,拒不到岗上班者;
(六)无故不参加全院或部门性活动的(含会议);
(七)学院制度规定的其它属于旷工的行为。
第六章 请假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请假批准的权限
(一)部门正职领导请假:本人书面申请, 3天以内(含3天)的,由业务主管院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3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的,由业务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报院长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请假在10天以上的,由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长核准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部门副职领导请假: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正职领导审核,再按照以上请假批准权限审核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三)部门副职以下人员请假: 3天(含3天)以内的,本人书面申请,由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3天以上的,本人书面申请,由部门领导签署初步意见,人事处核准后,报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请假的审批程序
(一)请假须事前本人申请,填写《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职工请假单》,经有批准权限的领导批准,方可离开岗位;病假须附医院证明,经有批准权限的领导批准,因急病、住院不能来校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报告所在部门领导,找人代办或本人回校上班当天凭医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产假由本人产前申请(需附准生证明),经部门领导签署初步意见,人事处核准后报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婚假由本人在领取结婚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需附结婚证书复印件),经部门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丧假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凡有教学任务的教职工请假,原则上实行请假期
间不停课,由系(部)安排好老师代课后,方能办理请假手续。
(三)休假期满后要按时回校,及时销假。休假结束回校上班第一天,报所在部门考勤员销假,考勤员应及时报人事处,并在考勤汇总表注明销假日期。
(四)以上休假期满,因故不能到岗工作,应由本人于假期期满前申请续假。
(五)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期间请事假和病假超过一个月的,见习(试用)期相应延长。
(六)对已批准的请假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按上述审批程序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对加班调休的请假程序也按上述有关程序办理。所有请假审批材料,均送人事处备案。
(七)教职工申请事假和病假的时间不得超过相应期限。原则上,事假一个学期不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累计超过一个半月;病假一个学期不得连续超过一个半月或累计超过两个月。
第七章 请假期间的待遇
第十四条 事假
一个月事假15天内(含15天),按日扣除日岗位津贴;一个月事假15天以上,在按日扣除日岗位津贴的同时按日扣除日基本工资的50%。
第十五条 病假
(一)短期病假:一个月病假2天内(含2天),不扣工资;一个月病假3天(含3天)以上5天以内按日扣除岗位津贴的50%;病假5天以上15天(含15天)以内,按日扣除岗位津贴的60%。
(二)长期病假
1. 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病假在15天以上60天以内者,其病假期间不发岗位津贴,基本工资发放根据教职工的工龄,按比例计发如下:
(1)在学院工作年限不满三年者,按基本工资总额的75%计发;
(2)在学院工作年限为三年或以上、不满五年者,按基本工资总额的80%计发;
(3)在学院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者,按基本工资总额的90%计发;
(4)在学院工作年限为十年或以上者,按基本工资总额的100%计发。
2. 教职工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累计超过60天仍需停工治疗的,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下表),停工治疗期间由学院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疾病救济费。
实际工作年限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限 |
十年以下 |
五年以下 |
三个月 |
五年以上 |
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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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 |
五年以下 |
六个月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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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
十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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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
十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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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以上 |
二十四个月 |
(三)医疗期连续6个月以上的教职工,痊愈上班需要出具医生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诊断书。上班后不足1个月,又因病需续假休息者,其病假要与上班前的病假连续计算。
(四)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学院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公假
公假期间按全勤计发工资及各项津贴。
第十七条 产假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管理规定(试行)》的标准计发。
(二)女职工预产期前一个月或产假结束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领导审核批准后,可办理续假手续,按无薪病假处理,且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已婚未育女教工受孕后,因自然原因流产的,出具医生证明,可带薪休息,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者休15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者休42天,生育补贴按《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管理规定(试行)》的标准计发。
生育一胎后再受孕进行人工流产的,休假按事假处理。
第十八条 陪护假
男教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生育补偿,按《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管理规定(试行)》的标准计发。
第十九条 婚假
婚假期间,工资及各项津贴正常发放,超过规定的婚假时间,按事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丧假
丧假期间,工资及各项津贴正常发放,超过规定的丧假时间,按事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旷工、迟到、早退的处理
(一)按旷工处理的教职工,旷工期间扣除日基本津贴
的两倍。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者,作辞退或自动离职处理。
(二)教职工非正当理由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及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扣除日基本津贴两倍。
第二十二条 进修学习
(一)教职工脱产参加研究生、博士生等学习,毕业后不回学院工作的,入学前须办理离职手续;毕业后回学院工作的,入学前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签订培养协议,脱产学习期间待遇按照培训协议规定执行,脱产学习期间工龄可连续计算。
(二)教职工参加业余班次学习,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耽误本职工作,确需请假时,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事假工资50%执行。
第八章 会议考勤
第二十三条 准时参加各种政治、业务学习会议,无故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代替。与会人员应提前到会签到;会议开始后不再签到;没有按时签到又未能说明特殊原因的,按缺席会议处理;不得替他人签名;不得迟到或早退。
第二十四条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全院性会议,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于当次会议召开前交由人事处存档、备案,否则以缺勤(旷工)论处。
第二十五条 若遇突发事件无法事先请假,应及时与所在部门联系,并在事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加盖部门印章方能补假。
第二十六条 如果没有完善请假手续,包括已签到但会议尚未结束即提前离会的,一律按缺勤(旷工)论处。
第九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考勤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为所在单位考勤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设固定的考勤员。考勤员根据本文件规定,认真、准确记录缺勤、请假等情况,及时、如实反映本部门考勤中出现的问题,妥善管理各种休假凭证,每月30日前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章的当月份考勤汇总表及有关请假证明材料交人事处。对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没有汇总统计或不履行审批手续和手续不全的,均按缺勤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所有各类请假超过请假期限并未办理续假手续的,其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凡请假人请假事由、类别不实的或提供证明材料不实的,由请假人负责,按违纪处理。属考勤员瞒报、虚报或考勤不实的,扣除考勤员相关津贴,并按违纪处理。对考勤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停发考勤员和部门主管领导当月岗位津贴。
第三十条 请假者假期结束后须按时到岗上班,并于当日向所在部门及人事处销假。
第十章 加班补休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经部门领导同意并经业务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进行;不申请或未经批准的,不算加班。突发事情需要加班的,应事后补办加班申请手续。
第三十二条 加班人员原则上安排补休,补休由部门领导视具体情况安排。可以补休尽可能在加班后的两个月内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按规定凭加班审批报告计发加班工资。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有加班又有请假的,二者可以互相抵补。加班既不补休,也不领取加班补贴的,加班天数可用于抵补学期的请假天数,但本人应事先提出,并按规定办理抵假手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1日起施行。原《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广松人〔2008〕
1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与国家和省、市新颁布
的规定不符的,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