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申报条件包含基本条件和业绩成果,必须以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申报。
第一章 基本条件
第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忠于职守,勇于实践,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正常承担教学科研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第二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教学、科研系列职称,应具备《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必须是国民教育序列的合格学历。对于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累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原则上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要求任现职不少于5年,评审职称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职年限和学历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以当年学院职称评审通知规定的截止时间为准。
第三条 继续教育条件
申请人取得现职称以来,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接受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继续教育学习,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和信息,在任现职期内或近5年完成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数,并提交申报时间起前3年完成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博士后出站人员两年内初次申报者不受限制。
第四条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的有关内容,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申请教学系列高一级职称,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含转评)。
第六条 指导学生要求
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须有担任兼职辅导员或专业班主任工作经历,或指导学生社团工作,或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经历,或指导学生参加相关学科竞赛的经历;申报教授、副教授,在任职期内应有指导青年教师授课的经历,或参加学院教学督导的经历,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省、市级和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科竞赛的经历。
第七条 转系列评审
以其他系列职称同等级转评的必须在现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符合相应职称的申报条件。转评前后同一级职务年限可累加。因工作岗位变动,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允许具有高校教学、科研系列职称人员不经转评,在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直接申报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权限内的教学、科研系列高一级职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申报教学、科研系列职称: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2年;
(二)发生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被通报未满1年;
(三)申报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
(四)任现职期间有1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自该年度顺延未满2年;
(五)在业绩成果展示及单位考核、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有不真实或业绩成果未经展示;
(六)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职称条件要求;
(七)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评审材料;
(八)申报教学系列职称人员(讲师以上,含讲师),任现职以来未经课堂教学评估;
(九)申报教学系列职称人员(讲师以上,含讲师),未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十)申报初级职称,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十一)申报助教职称,在任职期间未参加教育实践(含教育实习);
第九条 学术诚信
申请人申报高级职称所填报的论文,公示期间,如有举报,须提交学术文献检测报告。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对有弄虚作假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申报资格,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处理。
第二章 申报教授、研究员职称条件
评定标准
教授、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重大成果或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的进步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熟悉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条件适用于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称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
(二)未具备上述学位,但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称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学位,且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称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满3年。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中一项以上: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
(2)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
(3)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以上(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中二项以上:
(1)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 项或三等奖2项(前2名);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 项以上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七条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3篇(部)、文科类增加5篇(部)、艺术类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运动会或专业比赛上获得前3名;
(5)获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取得有效证书。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指导过青年教师教学1年以上,或担任教学督导1年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省、市级和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科竞赛并获奖;
(三)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前3名);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3名);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或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含教改项目)(前3名,项目已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展览会等;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七)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高教系统优秀教师。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专任教师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二)专任教师承担教学管理工作,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08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三)以科研工作为主(含科研管理双肩挑人员),年平均教学工作量108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工类7篇(部),文科类8篇(部);
(四)艺术类专业的教师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或研究员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参评,否则,不予受理。
(二)本职称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职称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论文、著作的要求:
(1)“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工类10万字及以上,文科类15万字及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应有二分之一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缉”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2)专职辅导员,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论文、著作的数量要求按第七条第1款执行。
3.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以科研(含教改)要求为主,年均授课108学时以下的申请人,只具备申报研究员职称条件。
第三章 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条件
评定标准
副教授、副研究员对本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艺术作品、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条件适用于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且已承担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工作满1年,经考核符合本职称条件,可认定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称;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称后,承担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满2年;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称后,承担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满5年;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称后,承担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满5年;
(五)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称后,承担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学历(学位)条件,且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称后,承担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满3年,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中一项以上: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
(2)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
(3)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5名)。
2.具备下列条件中二项以上:
(1)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 项或三等奖2项(前5名);
(2)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 项以上或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主要完成人);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七条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2篇(部)、文科类增加4篇(部)、艺术类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运动会或其他专业比赛上获得前3名;
(5)获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取得有效证书。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1门基础课或2门以上课程,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有担任兼职辅导员或专业辅导员的经历,或有指导青年教师授课的经历,或指导学生社团工作的经历,或参与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的经历(累计半年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科竞赛并获奖;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5名);
(四)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展览会等;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企业的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含教改项目)。
(六) 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专任教师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二)专任教师承担教学管理工作,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08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三)以科研工作为主(含科研管理双肩挑人员),年平均教学工作量108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四)艺术类专业的教师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不予受理。
(二)本职称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职称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论文、著作的要求:
(1)“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及以上,文科类10万字及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缉”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入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2)专职辅导员,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论文、著作的数量要求按第七条第1款执行。
3.获得博士学位并申报副教授者,受聘讲师期间,须有1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发表或有1次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4.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以科研的要求为主,年均授课108计划学时以下的申请人,只具备申报副研究员职称条件。
第四章 申报讲师、助理研究员职称条件
评定标准
讲师、助理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善于表达,课堂讲授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条件适用于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承担助理级职务工作满3个月,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称;
(二)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助理级职务工作满2年,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累计承担助理级职务工作满3年(先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的);可申报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称;
(三)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职称,并承担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职务满2年;
(四)大学本科毕业,承担助理级职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助理级职称后并承担助理级职务工作满3年。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取得有效证书。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地担任1门以上课程教学;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
(二)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三)有担任兼职辅导员或专业班主任工作经历,或指导学生社团工作,或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经历(累计半年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相关学科竞赛的经历;
(四)参加过科研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良好以上;
(二)获院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有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3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1篇(部)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不予受理。
(二) 本职称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职称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论文集上收入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第五章 申报助教、实习研究员职称条件
评定标准
申报助教、实习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条件适用于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并承担助理级职务工作满3个月,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可以直接认定助教职称;
(二)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承担助理级职务工作满1年,大学本科毕业后(无学位)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1年及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级职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