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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应用科技学院 实验(训)室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广应科〔2022〕64号】

发布日期:2022-03-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加强我校实验(训)室建设,提高实验(训)室综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实验(训)室的功能和作用,保障我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验(训)室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放在首位,实验(训)室首先应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训)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并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议和评定。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第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第五条 要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加强实验(训)室的建设和管理,从我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重视实验(训)室教学与管理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制定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训)队伍。


第二章   实验(训)室基本任务

第七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授课计划,承担实验(训)教学任务。实验(训)室要有完善的实验(训)指导书、教学进度表,安排实验(训)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训)教学任务。实验(训)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讲解、示范、指导实验和批改实验报告。

第八条 实验(训)室要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和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实验(训)室应当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增开新的实验项目。积极安排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项目,有条件的可单独设课,有条件的实验(训)室要逐步向学生开放。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组织师生开展实验设备、教具等的研究与自制工作。

第十条 保持实验(训)室的干净整洁,为教学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健全帐物制度,做到帐、物、标签相符,物品存放管理应整齐科学,资料齐备。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实验(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努力提高实验(训)室工作人员的素质。

第十二条 为学校实验(训)室综合管理、设备管理及时提供数据资料,做好实验(训)室基本数据收集汇总与上报工作。


第三章   实验(训)室建设

第十三条 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由各二级学院提出并进行前期论证,论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投资效益、设备选型、纵横向比较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方面。实验(训)室项目应符合实践教学整体建设规划,由教务处审核把关。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由申报单位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编制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立项报告报实验实训中心。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计划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并根据年度经费预算提出报批方案,汇总后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 获得批准的方案由实验实训中心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经费控制额通知各单位对建设方案进行修改,按修改后的方案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请学校和董事会审批,最后报集团主席批准。批准后的建设项目在实验实训中心立项登记。

第十六条 确定立项后的设备采购及场室装修分别由采购及总务部门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设备配置方案(装修要求)或经费计划重大调整,应将申报单位、实施方提供的书面材料转交实验实训中心,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对项目方案重新审定和修正后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实验实训中心配合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及专家组开展验收,验收时重点考察仪器设备质量、配套设施、配套软件和实验教学功能等。


第四章   实验(训)室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要在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完成学校下达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任务。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实验室主任要有相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均由学校聘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做好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条 实验员是实验(训)室的日常管理、设备维护和实验(训)室建设计划的直接执行者,实验员要由热爱实验(训)室工作、肯于吃苦、乐于奉献、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员的职责是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做好学生实验(训)前的物品准备工作,协助指导教师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实验(训)室基本建设,按时上报经费计划等材料,协助完成各种教学物品的采购工作,坚守工作岗位,完成实验(训)室安全、卫生保洁、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员要根据库存物资的性能和存放条件认真做好库存物资的管理工作,做到帐清物明,分类有序,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要定期检查库存情况,一则消除安全隐患,二则为上报经费计划提供科学依据,三则为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员的培训是实验(训)室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基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实验员培训工作。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可以通过送出去、请进来、在职以老带新、参加培训班或成人继续教育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实验员的考核是调动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实验员进行培养、使用、提职、晋级和奖惩的主要依据。实验员考核的内容应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职务(或职称)、不同岗位的特点、以岗位职责为依据,对各实验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学习态度、业务能力、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章   实验(训)室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逐步建立实验(训)室的评估制度,对各实验(训)室的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房屋使用效益、资金使用效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工作量等方面综合考核,开展实验(训)室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定期开展实验(训)室评比和经验交流活动,开展实验(训)教学评比活动,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实验(训)室管理和实验(训)教学改革向纵深发展。

第二十七条 凡进入实验(训)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违者根据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训)室不得随意接待非实验人员。不准在实验室从事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活动。不准将生活用品带入实验(训)室,不准使用电炉等设备作取暖工具或生活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实验(训)室仪器设备、器材应由专人管理,钥匙应由一人掌管。实验员不在时,实验室主任可指定他人代管,但必须办理临时交接手续,明确责任。

第三十条 实验员应坚守工作岗位,经常检查实验(训)室有无安全隐患。下班前应全面检查五关(关灯、关电、关扇、关窗、关门),节假日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实验(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各项法律法规,对易燃、易爆物资要按规定存放和保管使用,要定期向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汇报以上物资的存放、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剧毒、易制毒、致病微生物、麻醉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严密监控,要清点数量,登记造册,设立专用库房,做到专室、专柜储存,并制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办理领用、核销手续。贵重、稀有物资要有专人负责,领用要严格审批登记。

第三十三条 实验(训)室要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各实验(训)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验(训)室房屋、设施、仪器设备、物品、材料均不得作为它用。对未经批准自作主张,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实验(训)室以及相关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观念,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技能培训。实验室指导教师负责给学生上好第一堂安全教育课。并根据实验室和实验危险程度向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风险告知。防范遏制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第三十六条 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水平进行考核。同时建立健全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并认真实施。

第三十七条 强化安全意识,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注意保护事故现场,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第六章   实验(训)室检查、评比

第三十八条 为了提高我校实验(训)室工作效率,继续深化实验(训)室改革,加强我校实验(训)室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推动我校实验(训)室的建设与发展,学校不定期开展实验室检查、评比活动。

第三十九条 检查、评比的对象是实验(训)室;检查、评比的范围为仪器设备、实验(训)教学、环境与安全、实验(训)队伍、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四十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上重点检查固定资产的相符率、完好率,低值耐用品的相符率,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与维护情况,常规教学实验仪器配套数;在实验(训)教学上重点检查教学任务、实验(训)项目管理、实验(训)考试或考核、实验(训)报告等;在环境与安全上重点检查安全措施、特殊技术安全、整洁卫生和五关情况等;在实验(训)队伍上重点检查人员结构、岗位职责和人员培训等;在管理规章制度上重点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工作档案管理和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等。

第四十一条 检查、评比活动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检查、评比标准按教育部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检查、评比结果将纳入学校年终绩效考评。


第七章   实验(训)室档案资料建设

第四十三条 各项目负责人负责将成套实验(训)室建设档案材料整理完毕后交实验(训)员;实验(训)员负责实验(训)室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实验(训)教学管理的各种资料原件,要在每学期末归档一次。

第四十四条 实验(训)室工作档案主要收集整理的内容有:实验(训)室工作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室使用登记本》、《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等)、实验(训)室建立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报告》等)、教学仪器设备的帐目、实验(训)室工作的各种上报材料(实验(训)室建设经费计划、学期教学计划、详细实验安排、实验(训)维持经费计划等)、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实验(训)室建设与管理文件规章制度等材料。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实训中心要加强对实验(训)室基本信息统计工作的管理,明确专人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训)室信息统计指标体系》要求负责实验(训)室基本信息的统计、整理、汇总并按时上报。

第四十六条 每学期放假前两周,各实验(训)室将下学期实验(训)所需低值易耗品计划上报实验实训中心。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实验实训中心。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广松〔201821号关于印发《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实验(训)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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