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高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粤教装备函〔2018〕5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分类管理,校、院(中心)、实验室及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各负其责,责任到人,通过加强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中心)的协同管理,对各实验室实行安全责任全覆盖。
第三条 学校内暂无建设化学、生物、辐射、高压类实验室,本规定中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用电安全管理、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实验室废物安全与环保管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建设、教育培训与考核等。学校内各类实验(训)室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主管校长为主任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并建立由实验实训中心、学校办公室、教务处、保卫处、总务处、人事处、信息中心以及各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检查监督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落实实验室安全员责任制,对学校实验室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四)共同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五)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领导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和责任体系;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工作计划;
(三)代表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员为该实验课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所有实验室应设实验室安全员(由实验室管理负责人担任),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师生员工为实验室安全的具体责任人。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八条 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导制度。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和每学期放假前,各二级学院(中心)应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平时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制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二级学院(中心)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实验实训中心备案。各实验室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中心)、实验实训中心、总务处、保卫处报告,并配合学校采取措施积极整改,保证每次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得到确实有效的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员制度,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专职人员担任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实验室安全员的主要职责是:检查本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发现本实验室的安全漏洞并向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主管单位报告;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记和安全事件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把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对新进教师、进修教师等进行培训的重要内容。学生做教学实验时,须有教师或实验员在场指导。每学期的第一次实验课,实验教师必须进行根据各实验室内张贴的安全制度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学生如因第二课堂或者参与竞赛培训进行单独实验应由导师批准,并在实验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现状,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实验室火灾、爆炸、人身伤害等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必须立即按规定将事故情况循正常报告程序报告主管职能部门,同时抄报省教育装备中心。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做好实验室安全建设的规划,确保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投入,保证相关工作的必要开支,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每年的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与维护,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检测,确保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环境安全良好。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应充分考虑拟购设施设备及仪器摆放方式是否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凡不符合安全技术和环保要求的实验室项目应限期进行改造。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由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指导决策及工作小组执行任务的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两级监督机制,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措施的落实。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有章不循、弄虚作假和随意变通。
第十八条 明确各级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和责任追究,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加强对专业实验室的特殊材料等重点部位和管理薄弱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格值班、登记、保管制度,强化领用、交接、运送、使用、退还、三废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严防丢失、被盗和非法使用。
第二十条 做好组织和配合省教育厅对高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与不定期抽查制度。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应纳入学校部门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的评价内容。
根据每学年的考核结果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颁发证书表彰及一定量的补贴奖励。
对于管理不到位,并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对整改不力的,将根据情况作出分类处理:
对于安全督导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未能按期完成的,将给予黄牌警告,并予以通报;
对于两次责令整改未能加以重视,并发现继续存在严重隐患的,将停止实验室使用,直至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启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条款内容由实验实训中心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松〔2018〕91号关于印发《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