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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应用科技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15

广州应用科技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应用科技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落实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全校学生社团工作,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主要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建立健全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六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团委负责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工作,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团干部,负责指导学生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为学生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学生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学生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广州应用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主要由学校教研科研单位、党政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学院)等业务相关单位承担,其分配遵循“专业对口、业务相关、关系归属”原则。

第八条 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学校社团管理工作,协助、监督、保障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校纪校规对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九条 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别。除学校党委特别批准的外,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并进行年审,否则即为非法社团。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有助于良好的校风学风建设。

(二)有20名以上的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三)主要发起人应在2个学院以上,每位主要发起人必须经过其所在学院团委的同意,并附意见书。

(四)有规范的中文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五)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职能部门、学院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六)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的在职教职工,且具备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七)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下列待审核材料,并报学校团委审批。

(一)由主要发起人签名的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基本情况。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五)业务指导单位的确认书。

(六)年度工作计划及长期发展规划。成立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除办理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外,须经学校团委同意,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在学校团委指导下进行社团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

(一)学生社团的性质、职能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学校有关规定的或违背校园文化建设宗旨和方向的。

(二)申请成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行为的。

(三)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四)涉及宗教文化的。

(五)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六)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社会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七)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八)代表和维护特定人员群体利益诉求的。

(九)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二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及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成立学生社团的名称须冠以“广州应用科技学院”,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和学校团委审批同意,并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征得学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学生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学校团委报告等。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九条 学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发挥各学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社团指导教师履职情况接受学校团委和所在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和考核;对不履职尽责或存在其他不适合情况的社团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须免其指导资格,并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一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做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生社团负责人须在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后由社团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学生社团主要成员参加,并得到过半选票支持,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学生社团联合会考察公示,报学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就职。学生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采取会长负责制。每个学生社团设会长1名,负责带领学生社团成员开展工作;设副会长1至2名,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上述人员对该学生社团所有的行为负直接责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须为中共党员。

(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愿意为学生社团为同学做出贡献。

(三)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形象,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谦虚谨慎,与同学紧密联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完善自身素质。

(五)认真负责,组织能力较强,能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学习成绩良好,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无不及格科目。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内部构成、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学生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学生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六章 社团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的规定时间内到社团联合会履行学期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所有社团严格实行年审制度,并集中公示公告学生社团年审情况。

(一)年审内容应包括社团整体规模、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社团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和违反社团章程情况等。

(二)年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对运行情况良好的学生社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

(四)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明确的限期整改要求和时限,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年审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学校团委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团委每学年根据各学生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学校团委可根据情况向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违反相关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学校团委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学校团委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因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团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七章 社团变更、解散及注销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学校社团联合会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全体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决议解散的,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学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团委应当对其进行注销,并在15个工作日内,公布有关情况。

(一)举办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校纪校规活动。

(二)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的。

(三)盗用社团联合会、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的。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六)严重违反上级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本校有关规定的。

(七)长期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八)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注销:

(一)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四)年审不通过、不合格且整改无效或无故逾期不参加年审的。从注销之日起,取消相关学生社团所有权利,禁止相关社团所有活动。被注销的学生社团至少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立。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变更、解散及注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公布。


第八章 活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须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模式,重视发展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学生社团在举办活动前,须按规定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的前提下,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策划申请,详细列明活动主要内容及各项细节,包括活动经费预算、场地、宣传、持续时间等,重大活动还需一并提交安全预案,并报学校团委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向学校团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所有学生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经学校团委同意后到保卫处进行场地安全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三十九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学生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学校团委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学校团委请示,必要时须报学校党委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学校团委同意,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方可进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学校团委申请,并报告活动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教师或团委老师带队。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经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团委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老师审核同意。社团对其网络平台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上级部门、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团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学生社团,视情节轻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收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社团财务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学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须事先征得学校团委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或注销后,其财产由学校团委结合该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十章 工作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向团委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为学生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备好配强管理队伍、整合多方力量资源,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创造必要条件,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学校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对表现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团委每年组织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着力提供社团骨干队伍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或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纳入学校学生人才培养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广松〔2017〕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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