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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生会章程修订案

发布日期:2020-11-17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生会章程修订案

第一章

第一条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生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生会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团结引导同学听党话、跟党走;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四条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生会接受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团委和上级学联的双重指导,以章程为工作依据,坚持从严治会。

第二章

第五条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有权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各项任务;

(四)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正当权利。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八条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院系级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组织章程; (二)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

(四)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第十一条 学生会组织可成立学生委员会作为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组织工作、召集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等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三条 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 校级学生会主席团及工作部门是校级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除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十五条 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应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认。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组织备案。

第十六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部门负责人;

(二)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

(三)学生会执行主席负责牵头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召开各种工作会议,指导各院系学生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召开本部门各种工作会议,指导各院系学生会的相关工作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工作,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十八条 学校团委明确1名专职副书记指导学生会,负责学生会举办各项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络、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建立学生会“学校、院系、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各院系学生会和班级属于校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级学生会的指导;加强校级学生会与各院系学生会的工作联动,院系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可在校学生会的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第二十条 各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应与校级学生会对应,各院系学生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章程制定各院系学生会的相应规章,并报送校学生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院系学生会设立主席团,成员不超过 3 人,工作人员数量应控制在 30 人以内。院系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院系团组织同意,由院系党组织确定。 第二十二条 校级学生会每年至少 1 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各院系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校级学生会负责对各院系学生会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40人左右,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

第二十六条 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工作人员中来自院系学生会的成员不少于50%。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院系团组织同意,由院系党组织确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的评价

(一)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末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二)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应根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三)对于达不到学业成绩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的学生会工作人员,须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七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组织应坚持从严治会,做到政治严格、组织规范、作风严实。坚持面向全体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规范组织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二十九条 落实《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和《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践行学生会宗旨,珍惜代表服务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小官僚”等问题。

第三十条 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结束后,应将活动全过程进行总结,交由学校团委审核评估。

第三十一条 对于学生会组织及工作人员出现的问题,由学校团委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生会所有。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广州大学松田学院第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在学校团委的指导监督下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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