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高等专科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一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符合学院其他相关规定条件。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章 奖励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当年文件精神由学生处拟定通知下发各系(部)教学班,组织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和相关规定的宣传、咨询和申报工作。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五条 申请学生需如实上报以下材料:
(一)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理由项目栏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等;
(二)出具家庭贫困证明(由家庭所在管辖内的有关部门给予证明);
(三)上个学年成绩单(加盖学院教务处公章方可有效)备注综合测评排名、单科最低分;
(四)曾获奖励证书复印件(A4纸复印)。
第六条 评审流程
(一)各系(部)成立初审小组,对申请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议,并出具意见;
(二)由各系(部)初审小组负责人将通过初审的学生名单以及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学生处进行审核;
(三)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奖励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八条 学生处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学生处、财务处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为更好地管理奖学金,我院实行奖学金收回制度。学生有休、退学或违纪处分的,原来获得的奖学金由学院按月收回。收回的金额=(奖学金数额÷12)×从申请休、退学或违纪的当月算起一个学年中剩余的月数;被开除籍者全额收回。
第七章 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