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应用科技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合同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集团成员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备忘录、书面承诺等法律文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校内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合同。

廉政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资信调查、合同谈判、合同拟定、审查审批、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争议处理、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印章管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管理监督与考核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合同管理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签约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要求。

2.书面合同原则。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正式签署。

3.事前签订原则。对外开展经济活动前应先行签订合同,禁止未签署合同即先行履行或接受先行履行。

4.利益明晰原则。合同应清楚界定、描述各方权利和义务,杜绝模糊、歧义、推诿扯皮现象。

5.范本优先原则。签署合同时,原则上应使用集团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集团未制定范本的,则优先选用校级示范文本或政府参考范本。

 

第二章 合同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基本管理体系

实行合同的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制。

1.学校法律事务室是合同管理事务的归口管理与业务指导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合同管理工作;

2.各部门为合同的承办执行部门,负责承办职责范围内业务性合同的管理工作;

3.虽非承办部门但涉及其工作职责或业务范围的合同,该部门为合同的会签部门,负责合同的需求确认与专业审查;

4.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审查合同资金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对资金条款的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安全性进行审查评估。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执行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以及合同管理工作需要指定合同承办人;合同审查会签部门以及财务部门应指定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负责合同专业审查。

第五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集团及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

2.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3.参与重大合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招标谈判,协助确定合同主要条款;

4.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内部审查;

5.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归口管理合同诉讼和仲裁;

6.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对合同台账进行汇总、数据分析;

7.审核监督合同示范文本及合同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8.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开展合同管理后评估;

9.负责合同授权管理,包括授权书的制定、编号、存根保管;

10.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它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管理职责

1.负责合同项目建议及可行性研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谈判、送审报批;

2.负责审查合同对方主体资格、经营资质、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承办签约人的授权书代理权限,核对有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并将对方材料复印备查;

3.负责草拟和完善合同文本,确保合同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4.负责办理合同的签署、盖章、移送归档等手续;

5.建立和管理本部门承办合同的管理台帐,保管好合同文本及履行、变更、终止合同的有关文件,及时移交合同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同时负责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6.负责所承办合同补充、变更、解除、中止、终止相关事项的处理;

7.负责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督促合同对方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办理合同收款、付款手续,负责履行过程当中有关确认履行数量、结算金额、验收、保修等事项;

8.在对方未依约履行义务时,收集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参与调解、仲裁、诉讼等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负责跟踪有关法律文书的履行和执行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9.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它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合同会签部门管理职责

1.对其他部门承办但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或业务范围的合同,合同会签部门应进行需求确认与专业审查(业务或技术审查),主要对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行性、严密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及政府文件、集团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2.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它合同管理职责。

第八条 财务部门管理职责

1.负责对合同事项进行资金管理审查、预算审查;

2.对合同价款、付(收)款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及经济风险进行复核审查;

3.对合同变更(含补充、中止)或解除(含终止)的经济、安全性进行评估;

4.按照财会、税务相关制度规定审查合同相关条款,包括合同价款及其结算条款、发票和税务条款、违约金及赔偿金的计算和支付条款等;

5.在合同承办部门申请付款时,对付款依据、付款进度、付款比例、付款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进行把关。

 

第三章 合同的拟定

第九条 资信调查

1.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进行合同调查,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情况,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对于无经营资格或资信不良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2.合同承办部门应审查合作方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对方签约代表的授权书(明确代理权权限、代理期限)及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1)获取调查对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往交易记录等财务和非财务信息;

2)现场调查被调查对象,实地了解和全面评估合同履约能力;

3)与被调查对象的主要供应商、客户沟通,了解其商业信誉、履约能力。

第十条 文本拟定

1.合同承办部门起草合同应当按照学校利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程序应当合法,合同条款应当齐全、具体、准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严谨性,做到选用合同范本准确、文字表述正确、排版规范、前后逻辑一致、页眉页码齐全。

2.合同承办部门在进行招投标采购或商务谈判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使用集团下发、学校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或者政府参考范本,并以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定的各方权利义务条款作为招投标采购或商务谈判的基础框架。合同承办部门在推广使用示范文本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合同非商务条款,但可依实际需要对条款进行补充完善。

由合同对方当事人起草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反映诉求和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

3.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款:

1)合同名称、合同各方的全称、证照(证件)号码、法定地址、联系人(或代理人)及联系方式,签约目的和依据;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单价和/或总价、交付/验收方式、保修/售后服务方式、收/付款方式、合同收款方的账户名称、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

3)发票类型、税种或税率、税款的承担方式;

4)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或履行条件)、地点和方式;对于签订即生效的合同,生效条款一般应表述为: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对方为自然人的,则可表述为合同自各方自然人本人签字、各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6)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7)合同事项涉及或可能涉及国家保密事项、集团或者学校商业秘密、大量个人信息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

8)涉及知识产权,应当约定知识产权条款,对知识产权权益归属、侵权救济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各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四章 合同的审批

第十一条 合同审查程序

合同文本拟定后,按照以下程序依次进行专业审查:

1.合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合同涉及资金往来的,须提交至财务部门审核;

2.合同承办部门将拟定的合同文本提交至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安排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十二条 合同审查要点

1.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对方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方经营范围能否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对方是否具有履约信用;对方代理人是否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代理授权书;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2.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平等,尤其要注意检查是否存在对学校不利的条款;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做出的对本合同履行产生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障碍;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合同文本是否须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

3.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合同金额、付款条件与合同期限等商务条款是否完整齐备无歧义;文字表达是否规范准确。

第十三条 合同审批权限及程序

经前述程序后,根据合同类型、标的额确定合同审批权限及程序,合同经审批后方可签订。合同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集团成员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学校经费审批权限制度、采购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要点

1.合同承办部门应保证所签文本与审批通过的文本内容完全一致,因内容不一致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2.合同应由各方合同主体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订并加盖各方当事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若合同相对方为自然人的,需其本人签字并以红色油墨按指印。

3.签字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碳素钢笔、或黑色中性签字笔,并完整填写签字日期,各方除外籍人员,均应以中文签字;合同用印应当做到印痕清晰、端正,否则应重新制作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为两页及以上的正文部分右侧空白处应加盖骑缝章;合同如有附件,应在合同正文后面列明附件名称,附件亦应由合同各方签字、盖章(附件为两页及以上应加盖骑缝章)予以确认。

4.合同正文及附件逐页均应有页眉页脚。页眉应展现合同名称、合同编号,页脚应至少有页码(总页码及页码序号)。

5.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之后方可生效的合同,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合同当事人约定进行公证的合同,应及时办理公证手续,相关费用应在合同立项审批时一并报批。

6.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中不能出现空缺、空白内容。

第十五条 合同份数

依法签订的合同,合同正本原则上不得少于肆份,其中我方合同正本不得少于叁份,一份由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一份交财务部门作为结算、记账依据,一份由合同承办部门用于履约。正本份数不足,应优先保证档案管理部门原件归档。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要点

1.合同依法订立并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应当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一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及合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承办人员应尽职执行我方履约工作,并有责任监督对方的合同履行工作,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好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文书、函件、图表、传真、送货单、发票、对账单、电子数据等材料的收集留存工作,如遇合同争议,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作为证据。

3.经合同承办部门验收或提供相关数据后,财务部门根据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1)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2)无经费来源的;

3)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要点

1.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并应当按照全新合同审批权限送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

2.如我方履行确有不能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发起学校合同审批流程,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时,应从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3.对于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存在欺诈行为的合同,以及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合同,应当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4.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发起流程审批,其审批、签订和归档等流程按原合同的相关流程进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方可具有法律效力。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原合同档案、变更与解除协议档案、存档登记中记录变更与解除及档案关联情况。

5.解除合同文本中应对合同解除前的各方合同履行情况、解除后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各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被解除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包括学校已经向对方支付款项,或对方已经向学校履行交付义务、启动项目建设等,合同承办部门须对履行情况进行评估,超出应付部分的款项应当采取措施追回。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做好相关财产的保护工作。

6.合同变更和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严禁在原合同文本上涂改、添加内容。

 

第七章 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争议处理要点

1.合同履行中如发生或可能发生争议,合同承办部门应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通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同时提供与合同争议有关的证据和材料。

2.为处理合同争议进行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承办人应协助搜集证据,参与纠纷处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处理的需要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调查和收集证据。

3.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跟踪有关正式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合同纠纷的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协议书等)的履行和执行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章 合同示范文本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示范文本管理要点

1.积极推进合同标准化,实行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对发生频率较高的合同类型及时制定校级合同示范文本。校级合同示范文本应根据集团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并经集团审核后正式启用。

2.因法律法规、集团与学校管理规定等发生变化,法律事务室应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修订示范文本。合同承办部门、会签部门、财务部门发现示范文本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集团或学校管理规定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修订建议。

3.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招标投标、谈判、起草过程中应当推广使用示范文本。特殊情况无法适用或需要调整内容的,应当向法律事务室说明情况,显著标出调整内容,并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非示范文本。

 

第九章 合同印章管理

第二十条 合同印章类别

学校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均应按照集团授权文件、集团与学校相关规定管理与使用。对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除上述三类印鉴外,不得加盖任何其他印章作为我方用印。

原则上,合同签订时应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未刻印合同专用章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合同专用章的,则加盖学校公章。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用印审批

先行提供合规的合同签约审批依据并办理用印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二条 合同印章保管

印章管理部门必须遵从国家法律法规、集团正式授权文件及相关管理要求、学校印章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肃纪律,负责印章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1.指定专人负责,如人员不在,则必须做好印章的移交工作;

2.确保印章安全,严防印章被偷窃、被盗用,发现被窃被盗应立即报告;

3.印章一般不得带出办公地点,特殊情况须经审批同意并指派专人往返;

4.因组织机构变动,印章需停用时,应及时收回、妥善保管,并将停用的相关凭证及印模存入档案;

5.鉴印时,应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核对审批程序与用印事项,未经审批、审批不规范或内容有误的不予用印,并保证用印类别无误、位置正确、印记清晰;

6.认真履行签字、登记、统计及有效文档归档等工作制度。

 

第十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档案归口管理

1.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学校综合档案室负责合同档案的接收存档与借阅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2.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整理、保管合同文档,并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的合同归档管理工作。

3.合同文档的密级为机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合同对外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合同档案移交、借阅与保管

1.合同签署后,我方持有的文本由合同承办部门妥善保管,按照学校规定的归档日期及时送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归档。合同正本、附件原件均须移交存档,移交的合同文档必须保证齐全、完整,必须编制合同移交清单并当面清点,经合同承办部门签字登记并经合同档案管理部门签字认可后方视为完成交接手续。

2.合同文档的借阅仅限工作需求,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查阅,须进行登记,再以影印件借出。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未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外借。借阅人不得涂改、伪造、撕毁合同档案材料。

3.合同文档的保存地应具备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

 

第十一章 合同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合同管理监督与考核要点

1.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违反合同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及通报,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办整改。

2.合同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机构、规章制度、授权管理、资质审查、流转时效、审查质量、程序规范、签订规范、合同归档、台账管理、履行监督、纠纷处理、廉洁自律、倒签整治等方面。

3.对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检举揭发有功以及为学校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可适当给予奖励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检举行为予以保密。对合同管理工作执行不力、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的部门或者个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执行不力、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和个人通报批评、降薪、降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上述措施可以并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规定取得授权、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2)未按规定程序签订合同,擅自签订合同或以口头或其他非规范形式同其他单位、个人达成承诺,并实际履行,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3)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会签、批准签字、盖章,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并实际履行,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4)发生合同纠纷,报告、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

5)在合同工作中收受贿赂,泄露商业秘密,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串通,或采取胁迫、欺诈等违法手段洽谈和签订合同,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6)违规签订违法、无效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或执行后不利于学校的;

7)未按法规制度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8)提供虚假资信资料,造成经济损失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合同纠纷的;

9)丢失、擅自销毁、涂改合同文件,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本办法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选择
暂无数据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东432号邮编:511370电话:020-82850018招生专线:020-82856988、82856989(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