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员接待管理办法》、《广州应用科技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和《广州应用科技学院经费报销指南(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校外单位或个人,因其工作需要或应学校邀请,来学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术(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公务接待应当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学校发展大局,体现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 热情周到、勤俭节约的原则。自觉遵守接待纪律,严格执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以及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五条 严格纪律、规范程序的原则。公务接待应当健全工作规范,细化工作流程。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与审批
第六条 归口管理
(一)上级及主管部门领导来校视察、检查工作,兄弟院校领导来校考察、交流等,由综合办公室统筹安排,根据工作需要,联系分管校领导和对口单位参加接待;相关单位配合,实行对口、对等接待。
(二)凡对口到校内各单位(职能处室、二级学院等)检查、访问、业务洽谈工作,或由各单位主办的各类会议及邀请的专家、学者来校讲学,由各对口单位或主办单位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三)应邀来学校访问,出席公务活动,应向来访单位或个人发出邀请。学校组织的公务活动,由综合办公室发出邀请;部门(单位)组织的公务活动,由所在部门(单位)发出邀请;科研项目公务活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本人发出邀请。涉外事公务活动邀请还须经外事办批准。
(四)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安排。
第七条 接待审批
(一)各单位应加强公务外出的计划管理,需去访单位接待的,应当向其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及人员。
(二)严格执行事前审批程序。各类接待事项均需由主办部门登录云之家填写《接待申请表》,完成事前审批,方可实施接待。上级及主管部门领导来校视察、检查工作,兄弟院校领导来校考察、交流等公务活动,主办部门需提供有关文件或交流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公务接待,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综合办公室核准,分管校领导初审,校长审批后方可接待;临时或突发的公务活动,由分管校领导先口头向校长报告同意后,可先实施接待,事后由主办部门补充填写《接待申请表》和办理审批手续。
(三)从学校接待费中开支的接待活动或校领导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接待活动,经综合办公室核准,呈报校长批准,可以纳入其接待范围。
(四)从部门(单位)业务经费、创收提成等的接待费开支的,经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纳入其接待范围。
(五)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经项目负责人同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核准,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纳入其接待范围。
(六)二级学院接待经费,根据接待事项涉及的业务范畴,从相关职能处室业务经费中支出,经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纳入其接待范畴。
第四章 公务接待标准
第八条 迎送。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插彩旗,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九条 用车。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向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申请用车,由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统筹派车。
第十条 住宿。来宾住宿费用原则上自理,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确需学校安排住宿的,一般安排在学校内部招待所;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安排在定点酒店,住宿费标准具体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用餐。
(一)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饭堂,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安排自助餐或围餐;根据工作需要,主办部门确需在校外安排公务宴请的,经事前审批同意,可安排在校外用餐。
(二)校内外接待用餐标准按照学校财务报销制度规定执行;因专项工作需要确需超标准接待的,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单独报批送审。
(三)接待用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期间,严禁午餐饮酒。
第五章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
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一)上级及主管部门领导来校视察、检查工作,兄弟院校领导来校考察、交流等活动,经审批同意后发生的接待费用纳入学校接待费经费预算;
(二)属会议、办班的接待费用按“以会养会,以班养班”的原则,纳入主(承)办部门经费预算。
(三)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教学研讨、教改、师资培训、军训、科研、课题、就业中心、迎评交流等专项费用中安排有接待费用的纳入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报账审核与支出
(一)公务活动结束后,凭财务票据办理报账手续,相关报销单位和报销人需提供财务票据、接待前审批手续、接待清单等,接待清单应载明接待事项、接待人员、陪同人员、接待标准等内容。
(二)学校层面出面接待产生的费用和校领导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同意开展的接待活动费用,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报账手续;其余接待活动发生的费用由主办部门负责办理报账手续。
(三)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四)财务处负责依照公务接待有关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没有履行报批手续或不完备相关资料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接待管理办法》(广松〔2010〕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