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应用科技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2-1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员接待管理办法》广州应用科技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和《广州应用科技学院经费报销指南(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校外单位或个人,因其工作需要或应学校邀请,来学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术(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公务接待应当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学校发展大局,体现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 热情周到、勤俭节约的原则。自觉遵守接待纪律,严格执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以及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五条 严格纪律、规范程序的原则。公务接待应当健全工作规范,细化工作流程。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与审批

第六条 归口管理

(一)上级及主管部门领导来校视察、检查工作,兄弟院校领导来校考察、交流等,由综合办公室统筹安排,根据工作需要,联系分管校领导和对口单位参加接待;相关单位配合,实行对口、对等接待。

(二)凡对口到校内各单位(职能处室二级学院等)检查、访问、业务洽谈工作,或由各单位主办的各类会议及邀请的专家、学者来校讲学,由各对口单位或主办单位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三)应邀来学校访问,出席公务活动,应向来访单位或个人发出邀请。学校组织的公务活动,由综合办公室发出邀请;部门(单位)组织的公务活动,由所在部门(单位)发出邀请;科研项目公务活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本人发出邀请。涉外事公务活动邀请还须经外事办批准。

(四)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安排。

第七条 接待审批

(一)各单位应加强公务外出的计划管理,需去访单位接待的,应当向其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

(二)严格执行事前审批程序。各类接待事项均需由主办部门登录云之家填写《接待申请表》,完成事前审批,方可实施接待。上级及主管部门领导来校视察、检查工作,兄弟院校领导来校考察、交流等公务活动,主办部门需提供有关文件或交流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公务接待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综合办公室核准,分管校领导初审,校长审批后方可接待;临时或突发的公务活动,由分管校领导先口头向校长报告同意后,可先实施接待,事后由主办部门补充填写《接待申请表》和办理审批手续。

(三)学校接待费中开支的接待活动或校领导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接待活动,经综合办公室核准,呈报校长批准,可以纳入其接待范围。

(四)从部门(单位)业务经费、创收提成等的接待费开支的,经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纳入其接待范围。

(五)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经项目负责人同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核准,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纳入其接待范围。

(六)二级学院接待经费,根据接待事项涉及的业务范畴,从相关职能处室业务经费中支出,经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纳入其接待范畴。

第四章  公务接待标准

第八条 迎送。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插彩旗,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九条 用车。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向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申请用车,由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统筹派车。

第十条 住宿。来宾住宿费用原则上自理,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确需学校安排住宿的,一般安排在学校内部招待所;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安排在定点酒店,住宿费标准具体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用餐。 

(一)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饭堂,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安排自助餐或围餐;根据工作需要,主办部门确需在校外安排公务宴请的,经事前审批同意,可安排在校外用餐。

(二)校内外接待用餐标准按照学校财务报销制度规定执行;因专项工作需要确需超标准接待的,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单独报批送审。

(三)接待用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期间,严禁午餐饮酒。


第五章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

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一)上级及主管部门领导来校视察、检查工作,兄弟院校领导来校考察、交流等活动,经审批同意后发生的接待费用纳入学校接待费经费预算;

(二)属会议、办班的接待费用按以会养会,以班养班的原则,纳入主(承)办部门经费预算

(三)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教学研讨、教改、师资培训、军训、科研、课题、就业中心、迎评交流等专项费用中安排有接待费用的纳入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报账审核与支出

(一)公务活动结束后,财务票据办理报账手续,相关报销单位和报销人需提供财务票据、接待前审批手续、接待清单等,接待清单应载明接待事项、接待人员、陪同人员、接待标准等内容。

(二)学校层面出面接待产生的费用和校领导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同意开展的接待活动费用,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报账手续;其余接待活动发生的费用由主办部门负责办理报账手续。

(三)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四)财务处负责依照公务接待有关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没有履行报批手续或不完备相关资料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接待管理办法》(广松〔201051)同时废止。

请选择
暂无数据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东432号邮编:511370电话:020-82850018招生专线:020-82856988、82856989(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