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建知识

评建知识栏目|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基本知识问答(一)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是对我校本科教学工作、师生员工的精神风貌及其它各项工作的一次全面检阅、评价、评估。完成好评建工作,确保顺利通过评估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

为了普及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相关知识,帮助全体教职工了解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和办学特色,以及专家考察的内容、方式等,更准确地理解评估指标要求,并在学校营造“人人了解评估、人人参与评估、人人都是评估对象”的浓厚氛围,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编写了《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基本知识问答》,希望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学校顺利通过合格评估贡献力量。

开展高校教学评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开展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为其中的一种形式)都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提高质量是未来十年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为实现这一任务,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二条:“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九条:“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改进高校教学评估。”

第三十三条:“改进教育教学评价。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

第四十条:“推进专业评价。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评价机构合作,形成中国特色学校评价模式。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

第四十四条:“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

第四十七条:“整合国家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及资源,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